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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3]58号)


各州、市、行署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大跨越、大提高、大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具活力的经济成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我省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增加就业岗位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牢固树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服务经济大局的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全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主动深入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组织对辖区内务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普查,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纠正嫌贫爱富、挑肥拣瘦的倾向,不得把经济效益差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拒之门外。昆明、玉溪两市要结合税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试点,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改进服务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一视同仁地对待个体工商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
  三、参加失业保险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率缴费,其职工失业后可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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