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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第十条第一款款首修改为:“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款修改为:“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删去第三款。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修改为“应当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的,须经市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五、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越权或者违法的审批,其审批文件无效”。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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