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
2003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3]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16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3〕52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03〕48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03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四)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