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摊群市场各营业楼层至少有一个收银台能够受理银行卡;平均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至少有一个收银台能够受理银行卡。
7.购物中心内不同业态商户要达到相应业态规定的条件。
8.售楼处至少有一个收银台能够受理银行卡。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1.同城跨行刷卡结算时间不超过30秒,异地跨行刷卡结算时间不超过50秒。
2.无拒收银行卡现象发生。
3.收银员经技能培训合格,熟练掌握银行卡刷卡技能并规范操作;对刷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积极联系有关单位并及时解决。
4.能够受理规定的银行卡,包括:国内发行的已联网通用的所有银行卡和主要国际信用卡组织的信用卡。
5.严格遵守银行卡业务管理及银行卡机具布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6.保证刷卡收银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由被考核单位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书和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经查实虚报、瞒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刷卡消费无障碍区县和刷卡消费无障碍市属单位由银行卡办组织考核。通过考核的,授予标志牌。
(三)刷卡消费无障碍示范商业街区和刷卡消费无障碍达标商业街区由区县向银行卡办推荐,经银行卡办考核合格的,授予标志牌。
(四)刷卡消费无障碍特约商户由区县或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报银行卡办复核后命名,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刷卡消费无障碍区县和刷卡消费无障碍市属单位由银行卡办进行不定期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命名。
(二)刷卡消费无障碍示范商业街区和刷卡消费无障碍达标商业街区由区县进行不定期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银行卡办撤销其命名。
(三)刷卡消费无障碍特约商户由区县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银行卡办撤销其命名。
(四)取得刷卡消费无障碍标志牌的区县、市属单位和商业街区,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顾客投诉属实且未及时整改的,银行卡办将撤销其命名。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普及率”是指实现刷卡消费无障碍商户占全部基本商户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基本商户”是指所有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及年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餐饮、住宿、娱乐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