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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刷卡消费无障碍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
 《北京市刷卡消费无障碍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商发[2003]47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银行卡应用发展实施规划纲要(2002年至2004年)》和市政府8月8日银行卡应用发展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北京市刷卡消费无障碍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为依据,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质量,扎扎实实地做好银行卡应用发展工作,确保市政府为市民办实事任务按期完成。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刷卡消费无障碍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银行卡应用发展实施规划纲要(2002年至2004年)》,确保市政府为市民办实事任务和刷卡消费无障碍工作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刷卡消费无障碍区县、刷卡消费无障碍市属单位、刷卡消费无障碍示范商业街区、刷卡消费无障碍达标商业街区和刷卡消费无障碍特约商户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银行卡应用发展推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银行卡办)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刷卡消费无障碍区县的条件:
  (一)组织机构落实。成立由区县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明确专门责任单位或工作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工作。
  (二)工作措施得力。有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按时完成特约商户发展计划,对所属地区、单位有具体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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