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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10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地方性法规案办法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案公示活动,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地方立法的公正性,根据《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下列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一)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
  (三)设置行政处罚或者设置行政强制措施较多的;
  (四)涉及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
  第三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一般为十天左右。
  第四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明示为该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公示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载体主要是《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具体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公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联络的部门征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归纳、整理,并在制作公示报告时认真吸收。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广泛搜集并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制作公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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