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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我省淮河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部分地区遭受风雹、旱灾,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面临较大困难。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灾区群众口粮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灾区群众生活基本需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供应工作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生产救灾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灾区群众口粮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应对象、借粮品种。 民政部门负责用救灾款购买口粮,发放给社会保障对象、特困户和无偿还能力的灾民,粮食部门保证粮食供应。有偿还能力的重灾区缺钱缺粮户,可向乡(镇)政府申请借粮,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申报。
  借给灾民的粮食原则上是成品粮。为节约救灾资金,减轻灾民负担,确保灾民基本需要,借出的成品粮要加工成普通米面供应。借粮所发生的出库、运输和加工费用净支出,经当地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后,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借粮手续、还粮责任。 借粮由灾民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核实,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提供担保。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县(市、区)下达的计划内,按乡(镇)政府提供的分户造册表发证,按月供应。
  县(市、区)政府是借粮还粮的第一责任人,历年借粮没有归还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借粮谁还粮”的原则,督促借粮户如数归还。借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三、加强领导,严格审批。 借粮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灾民吃粮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灾民口粮供应工作。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核灾,积极组织粮源,安排粮食加工,共同做好灾民口粮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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