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如实报告疫情,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隔离工作;开展医护人员培训,提高救治水平;严格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恢复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并合理确定非典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定点收治医院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消毒、隔离条件,准备好一定数量的隔离病房,配备病人治疗抢救所用的医疗设备、药品、消毒药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
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流动人员的留验和隔离观察、疫区返回和来皖人员的健康随访、疫情报告和控制处理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疫情报告、病人或疑似病例隔离、污染场所和物品消毒、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疫点及疫区处理的监督,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保障支持体系
(1)技术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等专家参加的防治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工作专家组,做好本地区防治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方案制定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若干支应急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队伍,由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配备必要的技术、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药品,做到常备不懈,随时待命。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使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理论,提高防治技能。专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非典临床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3)经费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应急处理疫情工作的顺利开展。
防治物资的安排本着“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重点用于“非典”定点救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的改建及急需的医疗设备,转运专用车等的配置,疫情处理所需的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设备、病人治疗抢救用药品和设备、消毒药品和器械、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