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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组织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
             (省农委 二00三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农产品生产实际,现就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指导,突出食用农产品生产与经营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全程控制机制,初步实现蔬菜、瓜果、牛奶、畜产品及水产品生产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基本建立省市县及产地、批发市场质量检测体系,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可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生产经营追溯承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管理规范,加强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省辖市的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初步实现放心消费目标。
  二、工程重点
  根据与消费安全密切相关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主要安全质量指标,近期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是:
  蔬菜、瓜果:禁止使用高残留的有机磷农药和氨基钾酸酯类农药,重金属、亚硝酸盐和激素不超标。
  牛奶: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超标,致病菌不得检出,不含抗生素、硫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等。
  畜禽产品: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定、乙烯雌酚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品、激素,抗生素不超标,未经检验检疫和病死的畜禽产品不得上市。
  水产品: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有机氯农药、菊脂类农药(除溴氢菊脂外)、孔雀石绿、醋酸亚汞、硝酸亚汞、二氯化汞等,重金属、抗生素、激素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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