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组织
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
(省农委 二00三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农产品生产实际,现就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指导,突出食用农产品生产与经营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用3—5年时间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全程控制机制,初步实现蔬菜、瓜果、牛奶、畜产品及水产品生产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基本建立省市县及产地、批发市场质量检测体系,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可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管制度、生产经营追溯承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管理规范,加强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省辖市的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初步实现放心消费目标。
二、工程重点
根据与消费安全密切相关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主要安全质量指标,近期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是:
蔬菜、瓜果:禁止使用高残留的有机磷农药和氨基钾酸酯类农药,重金属、亚硝酸盐和激素不超标。
牛奶: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超标,致病菌不得检出,不含抗生素、硫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等。
畜禽产品: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安定、乙烯雌酚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品、激素,抗生素不超标,未经检验检疫和病死的畜禽产品不得上市。
水产品: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有机氯农药、菊脂类农药(除溴氢菊脂外)、孔雀石绿、醋酸亚汞、硝酸亚汞、二氯化汞等,重金属、抗生素、激素不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