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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1.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更好地促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告知制。每年由辖区的公安消防部门采用书面的形式告知一次。
  2.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实行立案建档登记。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对存在该隐患的单位,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劝诫制,由管辖的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隐患整改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劝诫。
  八、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和农村家庭防火工作
  (一)要将城市居民防火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来抓,以形成人人讲安全,户户无火灾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2003年10月底前,每个城市均应按照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制定的社区消防工作方案,抓一个社区消防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2003年年底要全面铺开,使消防工作进入社区、进入家庭。
  (二)针对我区桂西北农村火灾严重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农村板木结构村屯火灾多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农村,尤其是桂西北山区农村的防火工作;通过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制定村寨及居民防火的村规民约,成立消防组织,开辟防火通道,建设消防水池,铺装消防水管和消火栓,配置消防机动泵,划分农村住户的防火分区。特别是桂西北山区农村少数民族聚居的板木结构村屯,必须按每30—50户为一组(分区),逐年进行防火分隔,到2005年,三江、融水、龙胜等县管辖的此类村屯,完成防火分隔要达到50%以上;同时还要提高村民住宅耐火等级,改造村民住宅户内电气线路,教育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沼气、液化石油气),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提高村民自防自救能力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农村火灾的发生,特别是火烧连营的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九、制定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预案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参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和反恐怖破坏活动的现实斗争,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增加配置公安消防部队的器材装备,以适应处置特种灾害事故和反恐怖破坏活动的需要。
  (二)2003年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职能明确、任务清楚、反应迅速的处置特种灾害事故以及反恐怖破坏活动的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并根据实战需要明确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措施、手段,适时召开联席会,组织模拟演练,从组织、制度、措施和应急调集上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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