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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三)2005年年底前,玉林市、北海市、河池市、贺州市、钦州市、百色市、防城港市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指挥系统设计规范》Ⅲ类系统标准,建成相应消防指挥系统并投入使用。
  五、加强特勤队伍及其装备建设
  (一)2002年至2004年,按照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城市和地区公安消防特勤装备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2]70号)要求,自治区本级配套的800万元资金按(自治区计委2004年、2005年共安排配套资金6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2002年—2004年3年共安排配套资金200万元)的分配方案落实;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也应此照,自治区做好其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此资金专项用于购置消防特勤装备,并配置到4个特勤消防中队使用。
  (二)2004年年底前,制定出我区《消防特勤中队特勤专业训练规程》、《消防特勤中队业务考核验收规程》、《消防特勤中队灭火、抢险救援行动规程》、《消防特勤队跨区域调集联合作战指挥方案》和《消防特勤队跨区域调集联合作战方案》,并举行跨区域联合作战演习,使消防特勤中队真正成为灭火、抢险救援的拳头部队。
  六、切实加强消防水源建设
  (一)2004年年底前,全区各市城区按国家标准安装公共消火栓的数量必须达到应安装总量的80%以上;2005年基本达到100%。
  (二)2005年年底前,全区各县县城区公共消火栓安装必须达到应安装总量的80%以上。
  (三)已经实现自来水管网供水的乡镇,应在乡镇集市的主要街道上安装消火栓。
  七、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单位均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紧,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改,法律责任自负”的“三自”原则。各主管部门每年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二)已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每年由各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检查验收。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到位的单位进行表彰,对问题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依法追究责任。
  (三)实行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告知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劝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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