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应满足教学需要,高职专任教师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以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5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中等职业学校应保证专任教师数与学生数的比例达到1:16,非教学人员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6%以内,教师学历合格率、“双师型”教师比例应达到国家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任教师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60%左右。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轮训计划,中青年专业课教师均要在企业参加1—2年相关专业的生产实践活动。“十五”期间,在建设并完善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4个自治区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各地也要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落实经费和相关配套政策,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八)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改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价和聘用办法,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鼓励职业学校自筹经费面向企业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技师担任专业课教师。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体制下,允许学校所有权和办学自主权分离,各投资主体在学校的发展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全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国家规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筹集办法,统筹协调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九”的地区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自治区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奖励、支持职业教育开展较好的市(地)、县(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未安排专项经费的,自治区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三)各类企业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无实施职工培训条件的企业,其经费应上缴作为专项资金,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征收后统筹用于资助中小型企业员工培训。具体统筹办法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