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一)依靠企业、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必须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划本行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开展工作,组织督促工作的落实;按照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参与制定本行业技术岗位(工种)就业准入标准和技能鉴定办法,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办好示范性职业学校,搞好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
(三)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要责任,“十五”期间,全区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要达到40%左右。
企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保障措施,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企业可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现有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民营中小型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大中型企业可与职业学校建立对口联系制度,成为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共同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四)贯彻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依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解决好合理回报和规范办学问题,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国有、集体单位向民办职业学校出租闲置的资产,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探索公办职业学校采取各种有效举措,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增加办学资源,自主加快发展的路子。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对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与我区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课程、教育培训项目,推进我区职业教育的国际化进程;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与国际劳务输出公司合作,努力拓展毕业生、结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在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国有教育资产防止教育资产流失的通知》(桂政发[2000]18号)精神,采取措施确保国有教育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