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十五”期间的后3年直至201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自治区财政通过综合转移支付对贫困山区和边境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民族地区各级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自治区根据财力情况,按照“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分阶段、分层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民族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统计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地区要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 [2000]13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支援基层教育工作,使民族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教育对口支援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提高对口支援的效益。各受援地区和学校要为支教教师及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确保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取得成效。进一步加强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工作,逐步提高自治区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适度扩大寄宿制民族初中班、高中班规模;完善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管理、评估办法,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承办学校的办学条件,使其成为在当地起示范作用的寄宿制学校。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
(六)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提高师范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民族地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采用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加强校长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强培养在民族贫困地区、边疆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