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时期我区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及政策措施;确立“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以市、县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和自治区大力支持、发达地区和区内高等学校、中心城市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三)“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少数民族教育的任务是提高少数民族的素质,培养各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到2005年,未经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的30个县中要有16个县通过验收,使全区通过“两基”评估验收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2002年的72%提高到90%,高质量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高中阶段在校生有显著增长。到2010年,未经自治区“普九”评估验收的其余14个县通过验收,民族地区全面实现“普九”的目标,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的比重与我区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相当;各级党政机关民族干部的学历层次构成更趋合理;形成具有我区特色、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较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
二、明确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区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二)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