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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2003年至2007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认真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民族地区继续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力度,继续抓好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工作,巩固普及义务教育成果,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合理设置中小学校,搞好学校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寄宿制教育,满足各民族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继续推进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普九”评估验收;促进其中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实现“普九”,提高“两基”人口覆盖率;重点抓好初中阶段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控制适龄少年辍学;加快“两基”进程,力争实现未来8年的奋斗目标。要特别重视人口较少和杂散居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扶持民族地区办好示范性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发展高中教育。要努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加快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专业结构调整、人事制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地区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四)进一步拓宽教育经费渠道,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依法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统计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十五”期间后3年直至2010年,国家实施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教育扶贫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及自治区配套资金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免等形式的资助政策与制度,帮助家境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保障贫困学生就学权利。利用国家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自治县、乡及未“普九”县、边境县(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减免书杂费、寄宿费、生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自治区逐步增加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区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规模。利用中央综合转移支付及自治区配套资金,对民族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捐资助学。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对口支援广西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区内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支援基层教育工作,使少数民族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投资手段支持民族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地区要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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