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青壮年文盲率低于5%。
——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民族地区城镇和农村人民群众的需要,少数民族在园儿童2007年达到30.22万人,到2007年学前教育少数民族在园儿童占在园儿童比重为30.78%。
——高中阶段教育(包括初中后职业培训):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2007年要达到39.04万人,占全区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比重为32.83%。
——高等教育:少数民族在校生2007年达到15.79万人,民族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远程教育在学人员规模要有较大发展。
——针对少数民族的成人技术培训平均每年达到150万人次。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教育基础状况,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实现规划目标。
在经济较好、教育基础较好的民族地区,要在完成“普九”的基础上,重点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并创造条件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在经济欠发达、教育基础较薄弱的老、少、边、山、穷地区,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划目标实施“普九”,逐步扩大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民族教育扶持的力度,全面推动民族地区实现普及义务教育。在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一批示范性的中小学,发挥其辐射作用。加大民族地区农科教统筹力度,加强民族地区与区内外发达地区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战略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切实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要确保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列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和责任,把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绩列为干部政绩考核和上级对下级考核以及选拔干部的重要内容。
要重视民族教育立法,完善民族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民族教育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政府和公众执行、遵守民族教育法规、政策的意识,依法落实民族地区和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时,要规范民族地区和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及办学行为;研究制订各级各类民族教育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加强教育督导检查,保障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健康发展。
(二)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区内城市、相对发达地区和区外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或者面向民族地区在异地办学;鼓励和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自费送子女到发达地区和城市求学就读。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布局结构,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的规模效益。集中办好一批规模效益好的学校,适应民族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加快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
(三)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