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努力减少和预防民间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要开展经常化的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摸清底数,及时进行调处,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针对民间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做好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扩大工作领域,积极调解当前人民群众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纠纷,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要特别注意抓好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并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工作。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控”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要深入开展创“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械斗)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活动,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设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模范单位”,为社会的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七、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决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八、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有关法院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工作,吸取教训,从而提高依法调解水平;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可以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也可以派员在培训班讲授有关业务课,同时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