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产生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民间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工作方法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借鉴外省(市)、国外有益的做法,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工作领域,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同时,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完善调解组织形式,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
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规章为指导,切实加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是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把疑难、复杂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有效组织形式。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要吸纳辖区范围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社会志愿者加入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调处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的自律性调解组织。建立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要注意与司法所建设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的范畴。要结合社区建设和农村实际情况,对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和验收,建立健全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切实消灭调解组织建设空白点,使有名无实和处于瘫痪状态的调解组织得到充实和加强。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试行在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建立调解组织。要大力在新兴行业、经济组织和经济开发区、外来人员聚居区、大型集贸市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履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