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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
 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3]29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我区有1.8万个人民调解组织和18万多名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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