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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家属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部队要普遍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团级单位建立法律咨询站,副政委和政治处副主任兼站长、副站长,由军务、战勤、保卫等部门派人参加,挑选机关有法律知识的干部或聘请驻地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同志作为特邀法律咨询员。营(连)设立法律咨询组。团以上部队要开设军营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法律咨询服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官兵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机构沟通联系,协助处理本部和官兵的涉法问题,为领导机关和部队首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服务。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内部机构职能,设立涉军案件合议庭或法庭。涉军案件合议庭或法庭的设立,应从实际出发,一般不增加编制,人员相对固定。如采取合议庭的形式,可在有关职能庭设立涉军案件合议庭,立案庭、执行庭固定人员负责涉军案件;如采取专门法庭的形式,可由法院内部调整人员组建。各级涉军案件合议庭(法庭)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军人军属来电来访,做好信函投诉登记,重大涉军案件纠纷及时请示;汇报,依法及时受理、立案、审判、执行涉军案件,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息诉工作。
  (四)自治区及市(地)县成立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可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有关人员组成,法律援助机构的领导兼任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主动了解掌握涉军纠纷案件情况,热情接待军人军属来电来访,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组织调解一般涉军纠纷,及时反映重大涉军纠纷案件情况,认真负责地搞好诉讼代理工作。
  (五)中级法院的督查室和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的督办机构,兼管涉军案件的督办事宜,跟踪和督促涉军案件的处理,查处对涉军案件压案不办、久拖不决、办理不公的问题。
  四、维权机构的工作范围
  维权机构提供服务的对象是:军事单位、军人和军属。军事单位是指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主要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编制内职工、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尚未安置的复转人员;军属主要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和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以及烈士的上述亲属。对立有战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伤残复退转业军人,以及军人和烈士的其他近亲属,也可视情提供服务。
  维权机构的服务范围是涉军法律事务。涉军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军人军属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军事单位的军事秘密、军事秩序、军事用地和财产的保护以及军事行动、国防动员、国防军事设施保护、民兵预备役、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五、维权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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