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4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关于贯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根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及《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排污费资金的征收管理
(一)按照《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要按照《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缴纳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及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未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仍缴纳污水排污费。
(三)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现有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双辽发电厂、吉林热电厂、浑江发电公司、长山热电厂、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建或增容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保局核定并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