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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意见的通知

  建立家庭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具有培训、中介或劳务派遣性质的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和定量流动资金,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并能积极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广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劳动力参予家庭服务业。
  加强规范化、标准化服务示范企业建设。宣传依法治业,以德敬业,重诚信、讲质量的优秀企业和从业人员典型,树标兵、创名牌,培养优秀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家庭服务企业要加入行业协会。新办企业经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入会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开办的家庭服务企业,行业协会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取缔。
  四、创造宽松社会环境,大力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家庭服务业是新兴产业,各级政府必须实事求是,制定鼓励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大力扶持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政策上给予放宽。简化批准手续和程序,适当减少注册资金额度,积极支持个体、合伙、合资、社区创办各类家庭服务企业,逐步满足家庭服务市场的广泛需求。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特别是对专营、主营家庭服务业的企业,从2003年起除国家规定必缴税费之外的其他一切行政性收费,考虑适当减免;同时按机关用电价格收取电费,按居民用气标准收费煤气费,培育家庭服务企业健康成长。金融单位要从贷款规模上给予扶持,针对一般家庭服务企业规模较小,启动资金短缺等实际情况,可研究比照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对家庭服务企业贷款支持,使之尽快发展壮大。要在就业政策上给予优惠。家庭服务企业均属密集型,是就业再就业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重要途径之一,城镇待业青年和下岗失业人员被聘为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者,均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就业、保险、培训等优惠政策。农村青年被聘为家庭服务企业服务者也应给予相应待遇。要在企业自主权上给予支持。对具有经营、培训、中介、服务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在办理各种专业证照时要给予照顾,使他们放开手脚,创新发展。各级政府的工商、民政、劳动、城建、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都应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主动地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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