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参予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企业紧密配合,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步形成连锁经营的便民服务网络,为发展社区事业,完善社区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做贡献。
要积极利用外资和其他资金来源加快建设。实行公平市场准入政策,鼓励社会投资和非国有经济进入,支持外资、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进入家庭服务业,鼓励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家庭服务业。
(三)加强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业服务质量,坚持规范化管理。必须明确服务经营者、从业者、服务消费者权利、义务,完善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并适时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条例,把家庭服务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业规范和各类服务标准,已有标准的服务项目要总结完善,尚无标准的服务项目在实践中总结制定。家庭服务企业和单位,要根据行业规范和行约的规定,执行服务标准,使经营者、从业者、消费者有所遵循。必须按照各项服务标准,规范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和违约处理办法,按合同规定实行服务和验收。
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者,要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向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经营者应直接与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选派合适服务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服务从业人员受《
劳动法》保护,必须严格劳动合同,明确各方权益,对消费纠纷和劳动纠纷依法处理。
完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合理利用省内职高、中专、技校等职业培训资源,积极探索多种办学方式,加强家庭服务标准化职业培训,使家庭服务尽快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省和市州各行业组织应肩负起本行业的培训任务,按照行业规范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家政服务职业标准要求,分级培训家庭服务企业领导、家庭服务员,不断加强从业人员技能,提高家庭服务人员素质。要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素质测试,经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全国统一的家庭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抓好家庭服务业全程化管理,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服务市场体系
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全程跟踪机制,形成安全服务和服务安全的监管体系。要实行家庭服务人员从业执证制度,从业人员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农村和外来人员还应有同级就业服务局发放的《吉林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等。行业要进行定期检查,积极进行服务质量抽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