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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充气结束,应将钢瓶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的劣质氢气,严禁两个气球对灌补气,严禁在气球及其他升空物上安装遥控定爆装置。

第五章 气球的施放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必须按照气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类型、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应当由专人将氢气球口扎牢,立即升空到安全位置。
  第二十四条 气球系留点距树木、架空输电线、建筑物以及气球间的水平距离应为气球升空高度的1倍以上,并设专人昼夜监护。
  第二十五条 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施放高度至少应高于地面3米,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或者施放地属于飞行管制区域的,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在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施放单位名称。
  第二十六条 系留气球体积为14-20立方米时,绳索的承受拉力不少于200千克,配重物必须达到60-70千克(能抗7级风);当球体体积超过20立方米时,绳索的拉力不少于400千克,配重物必须达到80千克以上。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严禁用氢气充灌施放手持小气球。

第六章 气球的回收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将系留气球降至可操作高度,在原地解开气球的排气口,将其倒悬,让其自由排放,严禁在放气过程中挤压,抖动气体。氢气排尽后,扎紧球皮口,以防杂质气体进入。
  第二十九条 回收气球时,须将其所携带的条幅标语一并收回,不可随意丢弃,如发现条幅标语缠绕在高压线、电话线或建筑物上时,应当立即排除或请有关部门协助排除。
  第三十条 将回收的球皮折叠装包,切忌滞留氢气。
  第三十一条 严禁人工或车辆运输充气氢气球,严禁库房存放充气氢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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