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琼气法发[2003]5号 2003年8月8日)
为了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有关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制氢钢瓶的运输与保管
第一条 制氢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年检,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钢瓶禁止使用。
第二条 储存氢气的库房应当远离住宅、办公场所和火源50米以上,通风条件良好,库内无电器开关,照明灯应用防爆灯,有专人管理和专门灭火工具,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三条 钢瓶充灌氢气不得超出钢瓶压力上限,要及时检查、更换钢瓶上损坏的防漏橡皮垫圈。
第四条 禁止运输和储存已充灌氢气的氢气球(飞艇)等。
第五条 储气钢瓶在运往工作现场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具,并轻装轻卸,严禁摔抛钢瓶。
储气钢瓶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剧烈震动、高温、曝晒。
第二章 作业现场环境
第六条 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进入现场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出现场。
第七条 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半径不少于20米的安全区,用绳子围起,并设置安全区明显的警示标志,周围50米内禁止烟火。
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 作业现场应避开人群、架空输电线、易燃易爆场所及物品。在氢气球升空和回收过程中,非作业人员应在10米以外,并严禁烟火。
第九条 作业现场应平坦、湿润,地表温度应小于50℃,遇有干燥高温地面应当洒水增加地表湿度和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