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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8日)废止

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琼气法发[2003]5号 2003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人员的资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 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包括职高、中专等)以上学历;
  (二)经过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等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第四条 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员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其资格条件的有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明、身体健康状况证明、本人工作证或所在单位工作证明等);
  (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作出初审意见;
  (三)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审核;
  (四)省气象主管机构或授权的单位在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和评审;
  (五)考评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审批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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