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琼气法发[2003]5号 2003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
(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
(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
(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
(七)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五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和施放回收气球必须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各种较大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四)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五)施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具备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靠。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七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