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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热氢气充灌气球。

第四章 气球的充灌

  第十六条 钢瓶应当安全接地和安装减压装置。
  第十七条 检查氢气减压装置、钢瓶出气口及输气胶管是否漏气。禁止使用漏气的装置和钢瓶。
  第十八条 检查氢气球是否完好,充灌氢气球前,将氢气球及输气胶管内的残余空气排净。
  第十九条 将氢气输气胶管轻轻插入氢气球的进气口,用防静电绳扎紧,慢慢充气。充气最大压力应小于0.2Mpa,最大流速应小于8米/秒,不能使氢气球碰撞硬物或与任何东西磨擦,以免氢气球破裂或产生静电。
  钢瓶内的氢气切勿放净,必须保留少量氢气,以免钢瓶内产生负压使空气流入而发生危险。
  第二十条 灌充至气球可直立时,应停止充气,仔细检查有无漏气点,若有漏气点应立即补漏,若漏气点过多或破口过大,必须立即更换气球。
  充气完毕,立即关闭氢气减压装置和钢瓶送气口,将气球扎好。夏季高温期间,气球充气不能过足。
  充气结束,应将钢瓶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纯度低于96%的劣质氢气,严禁两个气球对灌补气,严禁在气球及其他升空物上安装遥控定爆装置。

第五章 气球的施放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必须按照气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类型、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应当由专人将氢气球口扎牢,立即升空到安全位置。
  第二十四条 气球系留点距树木、架空输电线、建筑物以及气球间的水平距离应为气球升空高度的1倍以上,并设专人昼夜监护。
  第二十五条 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施放高度至少应高于地面3米,不得高于地面150米;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或者施放地属于飞行管制区域的,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在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须标明施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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