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禁止运输和储存已充灌氢气的氢气球(飞艇)等。
第五条 储气钢瓶在运往工作现场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具,并轻装轻卸,严禁摔抛钢瓶。
储气钢瓶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剧烈震动、高温、曝晒。
第二章 作业现场环境
第六条 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进入现场要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出现场。
第七条 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半径不少于20米的安全区,用绳子围起,并设置安全区明显的警示标志,周围50米内禁止烟火。
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 作业现场应避开人群、架空输电线、易燃易爆场所及物品。在氢气球升空和回收过程中,非作业人员应在10米以外,并严禁烟火。
第九条 作业现场应平坦、湿润,地表温度应小于50℃,遇有干燥高温地面应当洒水增加地表湿度和降温。
地表温度高于55℃或者风力高于5级或者有雷雨天气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充灌现场与施放现场异地时,两地距离必须在100米以内。充灌氢气球的时间一般应在夜间或拂晓地面湿度相对大的时段进行。
第三章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氢气球的充灌、施放、回收、运输、保管的人员(统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持证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 严禁作业人员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佩带各种硬质饰物(如戒指、项链、发夹、胸花等)进入现场。作业现场禁止使用BP机和手机。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勘查,测量现场地表温度和风力,排除安全隐患,然后才开始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和手套。严禁穿尼龙、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铁钉、铁掌的鞋进入现场。严禁使用易打火星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