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参加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资格证》有效期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的;
(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连续二年不参加培训学习的;
(四)涂改、伪改或转借《资格证》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气象局有关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制氢钢瓶的运输与保管
第一条 制氢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年检,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钢瓶禁止使用。
第二条 储存氢气的库房应当远离住宅、办公场所和火源50米以上,通风条件良好,库内无电器开关,照明灯应用防爆灯,有专人管理和专门灭火工具,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三条 钢瓶充灌氢气不得超出钢瓶压力上限,要及时检查、更换钢瓶上损坏的防漏橡皮垫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