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五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和施放回收气球必须符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各种较大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四)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五)施放系留气球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具备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靠。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七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更改施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予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第九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人员的资格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