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不申请年检的;
(二)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转借或涂改资质证的;
(四)不再具备施放气球必备条件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
(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
(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
(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