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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一)逾期不申请年检的;
  (二)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转借或涂改资质证的;
  (四)不再具备施放气球必备条件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放总质量大于4千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升空气球,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5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表》,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施放气球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资质证编号及联系方式;
  (二)用户名称、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施放现场的工作人员姓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四)气球的类型、规格、数量、用途及识别标志;
  (五)施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地点;
  (六)预计施放及结束(回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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