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被《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8日)废止海南省气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施放气球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琼气法发[2003]5号)
各市、县、自治县气象局,省局有关内设机构:
《
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办法》、《
海南省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于2003年8月7日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气象局
2003年8月8日
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海南省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
第三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