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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3]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压房地产移交工作,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国办发[2002]60号)(以下简称《补充方案》)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点做好下一阶段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压房地产移交和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
  二、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要按《补充方案》的要求,主动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制定协议移交积压房地产的实施方案,争取在2003年9月30日以前确定积压房地产整体移交清单及签订移交框架协议。
  各市、县及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协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做好积压房地产移交工作。
  三、对未处置的停缓建工程进行调查分类。《决定》将市、县政府协商处置、代为处置、拆除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分为六种类型:一是产权人未申报处置方案的;二是产权人未按市、县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三是产权人要求将停缓建工程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四是停缓建工程产权不明确的;五是产权有争议长期搁置不进行建设的;六是依法可拆除的。各市、县要按《决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停缓建工程进行调查分类,同时配合法院对各类停缓建工程中法院查封状况进行调查,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停缓建工程项目的产权人、面积、地点、是否申报处置方案及审批时间、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的用地面积、是否属依法可拆除项目等情况报送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
  各市、县要根据未处置停缓建工程调查分类情况,逐项制定处置方案和计划,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或代为处置机构。对属于法院查封需要先行处置的停缓建工程,要主动与有关法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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