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各市县在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社区建设水平等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实施:
(一)社区管理服务形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即在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并将相关工作向社区延伸,直接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服务。海口、三亚和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县,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
(二)依托企业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社保机构管理服务形式。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联合管理服务,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直接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