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以“在地统计”为原则,由各区县统计部门,在市统计局、企调局的统一指导下,按本制度及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抽样调查工作。
六、抽样方法
区县级的抽样调查对象,即样本企业和样本村委会(居委会),由各区县统计部门,以基本普查数据库、个体单位普查数据库为调查总体,根据调查总体的分布状况,将调查总体分解为两个子总体(即两个名录库),然后分别抽取。样本企业从辖区范围内全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名录库中,采用“一阶段目录抽样”直接抽取。样本村委会(居委会)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采用“一阶段整群抽样”,即在辖区范围内以行政村委会或行政居委会作为群单位抽取。
抽取结果须报市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抽样原理及程序由市统计局统一培训后另行印发。
七、工作要求
1、加强调查总体数据管理。第一次开展抽样调查前,各区县统计部门要按照“在地统计”原则,以辖区内2002年基本普查数据库、个体单位普查数据库为基础,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将2003年新建的年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新增的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补充到总体单位数据库中,同时剔除已关停、撤并的企业(生产单位),以此作为本地区确定抽样调查对象,整理出全面准确的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总体数据库。
2、加强数据动态维护。在每年实施第一次调查前,各区县要认真通过摸底调查对抽样框实行动态维护(可与基本单位普查库的维护相结合),及时补充新企业(单位),剔除关停、撤并企业(单位)。当年调查样本确定后,年内原则上不作变动。若在调查报告期由于关、停、并、转或地址变迁等原因造成样本单位数据无法取得时,不再重新调整或增加样本,而相应减少总体总量。
3、加强调查工作协调。在抽取样本时,各区县要兼顾以省、市为样本的抽样调查对象,尽量将其包括在本地区的样本单位中,避免重复调查和增加基层统计工作量。
4、规范调查现场管理。各区县要认真组织被抽中的样本企业及样本村委会(居委会)严格按本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填报各项调查表。样本村委会(居委会)要对辖区内个体经营工业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方法原则上要求采取派员入户调查,对统计基础较好的样本企业亦可采取发表方式进行调查。
5、规范调查数据处理。调查数据收集以后,各区县统计部门要运用市统计局统一下发的计算机程序处理数据,推算出本地区全部规模以下工业基本总量,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样本数据库以及推算结果上报市统计局,经市统计局审核、评估后,确认为该地区全部规模以下工业基本总量,并据此进行GDP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