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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2、国家和省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林业勘测设计费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其收费性质已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土壤肥料测试费、农作物种子检验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照省以上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3、今后,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
  4、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其中非税收入还须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的有关要求,申领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5、全面实行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将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在本地进行公示。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应在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投诉电话,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也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或印制公示册、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加强农村商品价格管理和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
  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当前应重点整顿在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精神,深入治理以公摊生产费用为名,违反有关规定,随意提高农业用水、用电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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