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一般相差不应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估价的,房屋收益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同一经营用途、同一区域的社会平均收益水平,即客观正常收益修正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的,应当采取房地分别估价的方式,评估出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权属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修正等方法求取。
建筑物重置价格的费用构成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应运用工料测量法或分部分项法求取。
房屋折旧以直线折旧法计算,不适合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的,可以使用成新折扣法计算。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设备应单独计算折旧。
第二十三条 居住房屋估价应采用市场比较法。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房屋可按其用途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经营性房屋估价应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非经营性房屋估价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实例的,应采用市场比较法。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补偿估价应按照本省装饰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估价应当采用成本法。在建工程土地估价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进行估价。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