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出具估价报告后,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选用的估价方法、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等有关技术问题。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分户报告)一并整理存档,并将复印件报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存档资料至少保留10年。存档资料包括:
  (一)估价委托合同;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五)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六)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其它涉及估价项目的辅助资料。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估价的对象,包括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其权属证书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安置用房及其权属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估价报告中估价目的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等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
  第二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的,应在与被拆迁房屋相同或相似区域内收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的最近的充分房地产市场交易实例。在分析、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与估价对象区位、用途、建筑类型、结构和设备等相同或相似的3个以上可比实例,并制作可比实例调查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