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2003年9月23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采用成本法估价的除外)。
第六条 委托人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
第二章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调查评估出的某一时点各区段、各类型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格。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考。
第八条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与公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择优委托承担评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拟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测算技术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思路、测算方法、工作程序、样本采集、各种数据的处理方法及承担测算工作的技术力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