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5个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其支出分别由市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或县级财政通过综合预算,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也可以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
(三)深化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改革,完善票款分离实施办法。
1.对合理合法的收费收入,不再自收自缴,实行收缴分离。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应缴纳有关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缴入指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结算)专户。暂时难以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结算)专户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先由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缴给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及时将收入集中汇缴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结算)专户。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预算外收入,即中央与省、省与市县分成的收入以及由市县部门代收的省级收费项目收入,实行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管理体制,取消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垂直上解下拨的做法。
三、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预算外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问题。预算外资金实行收缴分离,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取消原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后,预算外资金运行程序和管理方式会起一定的变化。为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程序,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省财政厅将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规定,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账户,滞留收费收入;严禁将收费收入挪用、坐支、瓜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票据以及收支管理进行年度稽查,对违反规定的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分别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对财政部门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