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省政府印章制发工作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省人民政府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下列单位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
(三)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省政府临时机构的办公室。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省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下同)。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省政府直属企业单位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上述单位钢印直径均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七)省政府临时机构办公室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八)各类专用章的规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