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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省政府印章制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制发印章的范围
  省人民政府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下列单位的印章由省政府制发: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
  (三)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省政府临时机构的办公室。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
  (一)省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下同)。
  (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单位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印章,正厅级单位直径4.5厘米,副厅级单位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省政府直属企业单位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上述单位钢印直径均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七)省政府临时机构办公室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八)各类专用章的规格,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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