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七、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八、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药品的采购工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各区县可在本《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适当补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目录及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
  (1)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2)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定点采购)、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
  (1)计算机;
  (2)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刻录机、视频展示台、绘图机等;
  (3)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显示终端设备、不间断电源(UPS)、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
  (4)软件: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
  3、家具(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1)办公家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