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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逐步扩大我市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促进各区县、各部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南京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应对纳入《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政府采购项目,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类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形式。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有关采购清单。集中采购目录内属突发事件急需的采购项目或本部门、本系统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凡属于《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经济发展。
  六、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部门实施办法,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汇审和上报工作,指导和规范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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