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事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或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4、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简明扼要。市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要报请市政府转发。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市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进行具体解释或要求贯彻执行。上级政府下发的文件,本市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可采取翻印形式下发执行;对开会已部署的工作,不再以文件形式重申。
(二)精简会议,控制规模,提高效率
1、市政府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从紧掌握。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原则上开到区县一级,会期不超过2天,确需开到街道(乡镇)一级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方案报批。
2、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明确主题,准备充分,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会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需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1、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设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和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
2、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必须在办事地点和政府网站公示每个审批事项的名称、内容、条件、依据、范围、简明流程和时限。
3、明确审批人员的权限和工作标准,严格限定行政审批机关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行政审批技术规范。
4、简化行政审批申请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方便群众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机关实行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审批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必须具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并公示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四)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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