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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下列申报项目内容不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含有专利技术的,应当提交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或者认定:
  (一)省、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市(州、地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项目;
  (三)涉及技术、设备进出口贸易的;
  (四)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
  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由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出具。
  第十条 利用媒体等形式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当事人应当向广告审批机关和广告发布者提供由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的有效证明。无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一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会展期间,举办地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专利评估、专利检索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依法登记注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者提供设备、场所、资金等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请求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调解;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处理权的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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