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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专利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2003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3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专利方面的宣传培训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
  (四)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
  (五)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采取激励机制,支持专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资金,用于资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专利技术研究,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实施。
  鼓励国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专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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