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各部门可以联合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可建议其他部门作相应处理。
五、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的,责令其停止创收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七、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还、上交收受的钱物,并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的,责令退还索要的钱物和报销的费用,并给予有关责任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宴请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挟私报复的,给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