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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监察厅
 《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3]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168号),要求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十不准”。为落实省政府决定,及时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深化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拟订了《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现转发你们。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搞好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事厅、省监察厅)

  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十不准”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其他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委派、聘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对违反行政执法“十不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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